导读:
聂树斌案是位列中国司法史的典型案例,我为此写过四篇文章,其中两篇因为公众号“现代质量”被封而丢失,现在集中重发。
如今张玉环案又出来了,其实大概率是法律党利用陈年旧案翻云覆雨、求名得利而已,有的甚至箭指体制、意图推墙!这些人将张玉环案和聂树斌案相提并论,看似排山倒海、实际上弄巧成拙—— 聂案是大法党破坏法纪、为恶徒脱罪的典型,将张案与聂案相提并论,岂不是暗示张案也是大法党破坏法纪、为恶徒脱罪的典型?
聂树斌案脉络——
1994年8月5日,石家庄市康菊花被害;1995年4月27日,凶犯聂树斌被执行死刑。2005年1月17日,通缉犯王书金被抓,王除交待凶案外,在警察郑成月策划诱导下,王称聂案的凶手其实是自己。
聂树斌案开始翻案!
2016年12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。而王书金因为杀害康菊花的证据不足,逃过了2007年的死刑处决、反而一直活到现在。
如今聂树斌家人得到国家赔偿、王书金依然活着、康菊花冤魂不散。
这就是大法党的罪孽之害!
1、汉律判秦案之聂案惊奇,2016年12月4日
2、论疑罪从无,2016年12月15日
3、郑成月其人其事,2018年11月11日
4、郑成月的当头一棒,2018年11月17日
西汉建立初期,依然沿用了秦朝的各项基本制度,随着政局稳定,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得失,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一些调整,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和巩固。因此,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一面,也有进行改革调整的方面,使其法制日趋成熟。这种现象其实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常态,哲学上称之为“扬弃”,不如此,社会就不会继续发展。假如你是西汉官吏,突然有人来告状,说二十一年前秦朝的一个凶案依汉律看可能判错了,而且卷宗丢失,要求按汉律翻案重判。你仔细一看,当时依照秦律,这个案子并无问题,那么你会如何判断呢?我相信你会宣判:这是刻舟求剑、妄图以汉律判秦案。因此维持原判!否则将会有大量秦案甚至汉初的案子要求翻案,甚至以后会有人要求翻现在的案子、因为法律还可能变更。然后整个时空错乱、黑白混淆,巧舌如簧之士大行其道,国家估计也没几天蹦达了。1994年9月23日,聂树斌因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;1995年3月15日,聂树斌被判处死刑,聂认罪但要求轻判;2005年1月17日,通缉犯王书金被抓,我们现在看到的大戏这才开演——王除交待凶案外,在警察郑成月办理其案后,王书金开始称聂案的凶手其实是自己。郑成月告知聂家人,王已把杀人责任揽下,聂家才开始翻案,对外声称当年聂是被逼供招认的,根据是当年聂的律师曾告诉他们,但是律师却说聂家在撒谎:他根本没有听到聂树斌跟他讲被逼供,更没有告知聂家人相关事宜;2007年3月12日,王书金被判死刑。王书金不服上诉;2013年9月27日,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,王书金供述自己是聂案凶手的证据不符,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;2014年12月12日,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案。其间错综复杂、舆论自然热炒,复查延期四次之多;2016年12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。然后,然后的事情你在网上看到了:法律党们弹冠相庆,网民们大部分咒骂法院、警察、官员甚至国家,少数人谨慎分析问题但声音基本被淹没。聂案被翻案最主要的依据是疑罪从无—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之前的证据不严谨、有缺失,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聂无罪。然而聂案事发1994年、判决1995年,疑罪从无的原则是1997年在我国开始的,然后现在被用在聂案上——这不是汉律判秦案吗?当时聂被捕的第二天就认罪、最后仅要求轻判而已;刑讯逼供之说子虚乌有、无法确认。王书金犯案之说的依据更是无法成立、已经被否。然而这成了聂案翻案的导火线,恶魔王书金因为诳语引发了聂案翻案,已经多活了十一年、而且也许还会继续活下去。也许有网友会说,疑罪从无可以更好地防制错判,就是更合理啊,这是社会的进步。疑罪从无的对立面是疑罪从有,现在舆论猛烈声讨疑罪从有的司法原则,似乎疑罪从无是光明圣洁的、疑罪从有是罪大恶极的。然而事实是两者各有优劣,只是不同角度的一件事情而已——疑罪从有——好处是对意图犯罪者有较大的威慑力,对整个社会环境的有比较强的威慑性,因为提高脱罪成本:嫌疑人需要自己找到更多的证据去证实自己无罪;坏处是对卷入案件的嫌疑人个体来说肯定是痛苦的;疑罪从无——好处是降低被冤枉的概率;坏处是对受害人而言是痛苦的:他必须找到足够的、直接的、禁受得住质疑的证据,来指证犯罪嫌疑人,间接降低的是犯罪的成本,削弱的是法律的威慑性。也许你很难选择,但至少你理解了两者各有优劣、不是非黑即白。我国在1997年之前采用的是疑罪从有原则,这是以前的惯性导致——作为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,满目疮痍、强敌环伺,自然需要集中力量搞建设、强调集体利益、客观上抑制了个人利益,采用疑罪从有原则显然更适合。否则那时干掉一个搞破坏的特务都不可能,因为对方完全可以不讲话不交代,而我们又没有足够的证据、比如现在容易获取的音频视频照片之类的东西(看到这里,狄仁杰包拯福尔摩斯波洛已经准备自杀了,因为他们断案从来没有录像证据);1997年后情况有了变化,采用疑罪从无当然有其合理性。但我们不可以用现在的眼光批评看以前的问题。说起来这疑罪从无更多是舶来品,是个西方的概念。在西方用得好不好都其实都不好说,至少出现过辛普森杀妻案——全世界都知道是辛普森干的,他自己后来也写书隐晦的承认,然而他毕竟逃脱了法律的制裁!在西方与疑罪从无原则相关的是陪审团制度,现在法律党们大肆吹嘘陪审团制度先进、能保证不出冤假错案。其实这是扯淡!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都一样:都既不能保证不出冤案,也不能保证不出错案——破案的准确性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!西方搞个陪审团制度是为啥?说难听点是为了免责——有罪无罪是陪审团定的,没法官啥事、所以没责任!当然人治法治谁好谁坏也两说,因为法是人定的、人解释的、人执行的、人改动的,人治法治是互相嵌套的,无法判定谁一定好。讲到这里,读者可以思考一个问题了:律师力量强大的社会是更加接近法治、还是更加接近人治?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,当事人以更高价请更优秀的律师通常会得到更有利于自己的结果。那么这样的社会更加公平还是不公平?谁会更加喜欢这样的社会?事实上疑罪从无的话,下面这个人渣也是没一点毛病的——好吧,你可以假设你和王思聪打官司,你觉得你们谁更有信心?然而遗憾的是,我们的社会似乎在朝这个方向发展,聂案就是一个例证。现在的社会已经对加害者的利益超乎想象地保护了,比如平白无故追砸运钞车几百米被枪击身亡都能获得180万的赔偿,而可怜的押运员还被关着。很简单:1995年的聂树斌可以定罪(这并不意味着1995年的聂树斌一定有罪)、2016年的聂树斌无法定罪(这并不意味着2016年的聂树斌一定无罪)。但可以确定的是,1995年的聂树斌被正法没有问题,因为他的事情是在当时法律的框架下依照程序办理的。1995年的聂树斌被翻案,意味着那时的国家是有问题的,而作为那时的国家延续的现在的国家自然也是有问题的。所以别把事情看简单了,法律党的招摇,对社会而言不是好事情。比如卷宗的消失——谁能保证21年前的文件是完整的?比如你已经大学毕业了,我让你拿出完整的小学试卷,你做不到并不意味着你没上过小学。对吧?比如郑成月其人,多有劣迹记录,比如乱开发票谋私、胡乱抓捕、和王书金称兄道弟等等,但这并没有影响我们对事件的判定。对吧?比如王书金以前多次犯下凶案,被害者均被细心掩埋、所以此人很久后才被抓,唯独聂案的被害者现场凌乱,所以附近打工的王书金得以随人群看到现场、这成了他后来揽事的条件。但这很少人提到。对吧?所以当我们看到事情的大逻辑,自然会产生仅仅比看细节更加丰富、更加全面的信息。当然一定有人会在这个文章下咒骂,比如“你要是被冤死枪毙就好了”、“你儿子要是摊上这事就好了”……这些网友的思辨能力很差我暂且不提,不过这些网友认为一个人无端被害是不好的——这点我很同意。只是,你们在为聂树斌“冤死”而义愤填膺的时候,可曾想起1994年8月5日下午那个可怜的受害者?现在聂脱罪了、王也不是凶手,那么受害者是如何死的?为什么不启动新的调查?说明一下,本文因图片问题、不适合儿童阅读,请家长注意。
之前写文章评论近期的热点的翻案案件(防删起见、知名不具),提到了对疑罪从无的看法,认为这个做法谈不上好不好,需要辩证分析。主要观点是——疑罪从无的对立面是疑罪从有,现在舆论猛烈声讨疑罪从有的司法原则,似乎疑罪从无是光明圣洁的、疑罪从有是罪大恶极的。然而事实是两者各有优劣,只是不同角度的一件事情而已。疑罪从有:好处是对意图犯罪者有较大的威慑力,对整个社会环境的有比较强的威慑性,因为提高脱罪成本:嫌疑人需要自己找到更多的证据去证实自己无罪;坏处是对卷入案件的嫌疑人个体来说肯定是痛苦的;疑罪从无:好处是降低被冤枉的概率;坏处是对受害人而言是痛苦的:他必须找到足够的、直接的、禁受得住质疑的证据,来指证犯罪嫌疑人,间接降低的是犯罪的成本,削弱的是法律的威慑性。具体定义是:刑事诉讼中,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确实、充分,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理解这个定义需要首先说明一个常识——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,即侦查阶段(公安机关)、审查起诉阶段(人民检察院)和审判阶段(人民法院)。具体流程为——简单说就是公检法三家中,疑罪从无仅在人民检察院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,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方面则没有明确规定。也就是即便是在1996年(这年我国开始采用疑罪从无原则)以后的现在,公安机关办案也应该坚持疑罪从有原则,因为没有疑罪从有,就没有侦破方向。而作为起诉机关的检察院则应该秉持疑罪从无原则,说白了,就是在公安机关报送的材料里挑刺,避免虚假。而作为判决的法院,应持中立公正原则,而不是疑罪从无原则。既然疑罪从无原则又称“有利被告原则”,显然对嫌疑人更加照顾以尽可能防止冤案,相对地受害者的权益就少了。注意这个权益的增减是相对的概念,绝对而言有可能双方的权益都增加了(嫌疑人增加得更多),前提是社会资源的丰富、经得以这样的投入。我们的社会是在进步、但是不是已经可以承担这样的投入了?我不知道,当然国家既然在1996年修改后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,那我们还是要守法的。同时必须明确的是之前的案件是不适用于这个原则的(比如1994年的聂案),否则整个秩序就乱套了,而且我们现在不敢做什么,因为以后法律的变化有可能使我们现在做的事情变成非法。所以聂案翻案是个荒唐的事情:拿新的法规去约束旧的事情,本身就是胡来!况且聂翻案的证据并不充分,那么正确的做法就是维持原判,待将来出新的证据再说。然而现在情况是聂在讼棍媒体恶警的联动下翻案,顶罪的王提供的证据比聂的更稀松而未被认可、然而此人因此已经多活了十一年了,只有被害的康无人问津、法律无法给她一个公道——那这样的法律有什么用?法律到底是在维护谁的利益?现在聂平反、王不是凶手,康案又成了无头案,那为什么不启动重新调查?难道法律是拿来洗白嫌疑人的、是拿来忽视被害人的?回到“疑罪从无”的话题——“疑罪从无”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,其意义在于: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,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,推定被告人无罪。鉴于我们不可能完全还原犯罪过程,因此强调疑罪从无原则,实际上会导致法律成本无限上升、同时嫌疑人得到无限保护。一个住所远离案发现场的人讲对了几乎所有不隐蔽证据,更关键的是讲对了所有隐蔽证据。你说是不是他干的?现在聂家要求国家赔偿1391万——始作俑者应该想到这个一地鸡毛的结局了吧?想到了还草率行事,这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?而且钱是小事情,这种祸乱司法的事件一旦有了榜样,就会层出不穷,最终动摇法治的根基。当越来越多的人为“疑罪从无”叫好时,他们也许并未真正思考过,当一个个事实上的罪犯因为“疑罪从无”而逍遥法外时,社会是否做好了承受的准备?因为,一个坚决贯彻“疑罪从无”的司法环境,必然也会造成恶人屡屡脱罪的后果。一个事实上无罪的人被判了刑,甚至丢了性命,这样的案子当然让人揪心。可是,当一个事实上犯了罪的人,因为“疑罪从无”而不是其它法外因素没有受到追究,公众在揪心之余能够理解并接受,那才是“疑罪从无”得以大行其是的时候。而我本人则不喜欢这个原则,因为我谨慎而且守法,所以我作为嫌疑人的概率很低、作为嫌疑人被冤枉的概率当然更低;同时我作为被害人的概率则高了很多、我需要法律更为到位的保护、我希望法律更有效地威慑潜在的犯罪。下两图是辛普森案、疑罪从无典型的反面案例,让美国法律甚至世界法律蒙羞,我不希望我国也有案例达到这样的级别。最后,我估计有人会在这个帖子下叫骂,无非是“你摊上这种事情就好了”之类。问题是我凭什么摊上这种事情呢?即便万一摊上、你很开心我被冤枉对吗?那请问你到底是支持疑罪从无呢还是反对疑罪从无呢?然而我估计这种货色看不到这里就开骂了。当然也有少部分看到这里但看不懂逻辑而骂的。这两天网上突然刮起一阵妖风,描述郑成月的凄惨现状、以求打赏——
郑成月此人成色如何,看看有什么人在为他哭嚎就大致清楚了——要讲清楚郑成月其人其事,就必须先说清楚聂树斌案——此案翻案被称为司法的进步,其实是是记者律师联手、干扰司法,小人得志、法律蒙羞!1994年9月23日,聂树斌因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;1995年3月15日,聂树斌被判处死刑,聂认罪但要求轻判;2005年1月17日,通缉犯王书金被抓,我们现在看到的大戏这才开演:郑成月登场了——王书金除交待凶案外,在警察郑成月办理其案后,王书金开始称聂案的凶手其实是自己。郑成月告知聂家人,王已把杀人责任揽下,聂家才开始翻案,对外声称当年聂是被逼供招认的,根据是当年聂的律师曾告诉他们,但是律师却说聂家在撒谎:他根本没有听到聂树斌跟他讲被逼供,更没有告知聂家人相关事宜;2007年3月12日,王书金被判死刑。王书金不服上诉;2013年9月27日,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,王书金供述自己是聂案凶手的证据不符,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;2014年12月12日,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案。其间错综复杂、舆论自然热炒,复查延期四次之多;2016年12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;然后的事情你在网上看到了:法律党们弹冠相庆,网民们大部分咒骂法院、警察、官员甚至国家,少数人谨慎分析问题但声音基本被淹没。聂案被翻案最主要的依据是疑罪从无—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之前的证据不严谨、有缺失,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聂无罪。然而聂案事发1994年、判决1995年,疑罪从无的原则是1997年在我国开始的,然后现在被用在聂案上——这不是可笑的刻舟求剑吗?所以聂案翻案是个荒唐的事情:拿新的法规去约束旧的事情,本身就是胡来!况且聂翻案的证据并不充分,那么正确的做法就是维持原判,待将来出新的证据再说。当时聂被捕的第二天就认罪、最后仅要求轻判而已;刑讯逼供之说子虚乌有、无法确认。王书金犯案之说的依据更是无法成立、已经被否。然而这成了聂案翻案的导火线,恶魔王书金因为诳语引发了聂案翻案,已经多活了十三年、而且也许还会继续活下去。郑成月则是为虎作伥、名利双收。也许有网友会说,疑罪从无可以更好地防制错判,就是更合理啊,这是社会的进步。疑罪从无的对立面是疑罪从有,现在舆论猛烈声讨疑罪从有的司法原则,似乎疑罪从无是光明圣洁的、疑罪从有是罪大恶极的。然而事实是两者各有优劣,只是不同角度的一件事情而已——疑罪从有:好处是对意图犯罪者有较大的威慑力,对整个社会环境的有比较强的威慑性,因为提高脱罪成本:嫌疑人需要自己找到更多的证据去证实自己无罪;坏处是对卷入案件的嫌疑人个体来说肯定是痛苦的;疑罪从无:好处是降低被冤枉的概率;坏处是对受害人而言是痛苦的:他必须找到足够的、直接的、禁受得住质疑的证据,来指证犯罪嫌疑人,间接降低的是犯罪的成本,削弱的是法律的威慑性。也许你很难选择,但至少你理解了两者各有优劣、不是非黑即白。我相信守法公民更加喜欢疑罪从有,因为守法公民成为被害者的概率远远大于成为加害者。我国在1997年之前采用的是疑罪从有原则,这是以前的惯性导致——作为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,满目疮痍、强敌环伺,自然需要集中力量搞建设、强调集体利益、客观上抑制了个人利益,采用疑罪从有原则显然更适合。否则那时干掉一个搞破坏的特务都不可能,因为对方完全可以不讲话不交代,而我们又没有足够的证据、比如现在容易获取的音频视频照片之类的东西(看到这里,狄仁杰包拯福尔摩斯波洛已经准备自杀了,因为他们断案从来没有录像证据);1997年后情况有了变化,采用疑罪从无当然有其合理性。但我们不可以用现在的眼光批评看以前的问题。破案手段是在不断进步的,所以用现在眼光去看以前的案子,几乎都是有瑕疵的、几乎都是可以翻案的,这样一路逆推下去,国家的司法权威何在?政权的合法性何在?说起来这疑罪从无更多是舶来品,是个西方的概念。在西方用得好不好都其实都不好说,至少出现过辛普森杀妻案——全世界都知道是辛普森干的,他自己后来也写书隐晦的承认,然而他毕竟逃脱了法律的制裁!在西方与疑罪从无原则相关的是陪审团制度,现在法律党们大肆吹嘘陪审团制度先进、能保证不出冤假错案。其实这是扯淡!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都一样:都既不能保证不出冤案,也不能保证不出错案——破案的准确性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!西方搞个陪审团制度是为啥?说难听点是为了免责——有罪无罪是陪审团定的,没法官啥事、所以没责任!很简单:1995年的聂树斌可以定罪(这并不意味着1995年的聂树斌一定有罪)、2016年的聂树斌无法定罪(这并不意味着2016年的聂树斌一定无罪)。但可以确定的是,1995年的聂树斌被正法没有问题,因为他的事情是在当时法律的框架下依照程序办理的。1995年的聂树斌被翻案,意味着那时的国家是有问题的,而作为那时的国家延续的现在的国家自然也是有问题的。所以别把事情看简单了,法律党的招摇,对社会而言不是好事情。因为你获得的法律援助肯定远远小于富豪资本家!而且,你们在为聂树斌“冤死”而义愤填膺的时候,可曾想起1994年8月5日下午那个可怜的受害者?现在聂脱罪了、王也不是凶手,那么受害者是如何死的?为什么不启动新的调查?聂树斌作为一个住所远离案发现场的人讲对了几乎所有不隐蔽证据,更关键的是讲对了所有隐蔽证据。你说是不是他干的?我想凡是智商正常的人都知道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了吧!郑成月在聂案翻案中可谓为虎作伥,此人多有劣迹,比如乱开发票谋私、胡乱抓捕、违反原则和王书金称兄道弟等等。媒体为之叫屈其实是混淆视听,有兴趣的网友看看这个微博——聂案翻案和呼格案、念斌案一样,都是近年以来恶劣的案例,表面上是司法的进步、其实是意识形态在司法领域渗透导致的结果——错误的意识形态导致了错误的司法模式,导致很多判决我们看不懂了,因为没有体现出公平原则!推墙律师颠国本,法官狼狈苦辛忙。罪疑从轻三千载,当时明月是经常。我估计有人会在这个帖子下叫骂,无非是“你摊上这种事情就好了”之类。问题是我凭什么摊上这种事情呢?即便万一摊上、你很开心我被冤枉对吗?那请问你到底是支持疑罪从无呢还是反对疑罪从无呢?然而我估计这种货色看不到这里就开骂了。当然也有少部分看到这里但看不懂逻辑而骂的。2018年11月15号,郑成月所在广平县向媒体通报了如下信息——换而言之,郑成月之前伙同媒体在网上哭惨求资助是赤裸裸的骗局!也就是说郑成月的经济问题是他自己做生意失败导致的,而且是公职人员在职做生意!所谓因为聂树斌案被报复是无稽之谈,相反他还因此获得很多利益——事实上郑成月向媒体爆料王书金是真凶在2005年,而在之前好几年,就有很多人到处上访控告郑成月有许多违法行为(比如构陷迫害同事田兰)!那么郑成月利用聂树斌案件,把自己包装成英雄,给自己做一件黄马褂保护自己,就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了!这个逻辑是非常清楚的,而且得到事实的支撑,比如他办理王书金的案子、却去调阅聂树斌案的卷宗、同时对王书金优待有加、然后王书金很快承认他害了康菊花。王书金被认定为凶手的关键理由是他讲出了一串钥匙的证据,而整个证据对比显示聂树斌是凶手的几率远远大于王书金——而且聂树斌在被抓后很快承认罪行,在判决时仅仅要求轻判而非无罪——想想吧。即便存在想象中的刑讯逼供而被迫承认,然而聂树斌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死刑判决还不翻供、仅仅要求轻判。你觉得他是不是凶手?王书金自称犯案后将康菊花的钥匙顺手带走,走远后担心钥匙成为证据、于是返回将钥匙扔到康菊花遗体附近——这个情节明显不合常理:随便找个偏僻的地方把钥匙一扔不就完了?然而在这样事实清楚的情况下,案子在烂媒、讼棍、恶警、凶徒的联手运作下还是翻过来了!如今康菊花已经被害24年了,聂树斌被翻案、国家赔了聂家268万,王书金因为杀害康菊花的证据不足、在等待中已经多活了13年,媒体塑造了自己的正面形象,法律党弹冠相庆,生意失败的郑成月在网上骗钱!到底是王书金为了苟活而认下罪行、还是郑成月为了借翻案镀金而得到保护伞,我们现在无从得知。也就是郑成月编导演或者至少主演了中国法制史上可耻的一幕!这个案子有很大可能和美国的辛普森案齐名——谁都知道是辛普森干的、他自己多年后也写书隐晦地承认就是自己干的,但他除了给律师给了很多钱之外、现在还好好地活着。我不希望中国变成美国那样的社会,所以我们要揭发郑成月!希望他早日得到应得的东西——郑成月其实犯了众怒,他所在的广平县出来向媒体通报信息,说明当地对他已经忍无可忍了——郑成月当广平县的公安副局长多年,人脉多少是有的、尤其在公检法系统,现在大家出来揭发他,可见已经愤怒到何等地步!甚至这种揭发的指令并非来自广平县、而是更高的层面,那么郑成月的彻底败露甚至东窗事发就为期不远了!多行不义必自毙,中国人自古就玩这个套路:先让你得瑟、攒够仇恨了一起收拾,既占了道德高地、又充分泄了民愤。闹得这么凶,国家就是不出面、不讲话、不表态,你闻到了攒仇恨的味道了吗?过猪年了,猪养肥了才好杀!(来源:现代质量备份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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